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关于电力
工业企业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通知
(1997年9月25日 电经[1995]573号)
为做好试点城市电力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的实施工作,缓解电力企业流动资本的紧张局面,推动电力企业建立健全流动资本的补充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现行财务核算体制,财政部与电力部研究制定了《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补充流动资本的各项实施工作,管好用好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要建立企业自补流动资本制度和流动资本考核制度,对各项资金的使用统筹安排,加强管理;要切实抓好电费收,积极清理用户施欠电费,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关于1995年1至6月份补充流动资本预拨问题,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对今年前6个月实际上缴所得税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具体测算,于10月底以前向电力部报送申请资料,由电力部统一向财政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预拨年中流动资本。
附件: 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实行国家
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缓解电力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紧张的矛盾,推动电力企业建立健全流动资本的补充机制,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号文件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生产特点和核算体制,现就电力工业企业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仅限于18个试点城市的中央国有工业企业和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据此,电力工业实行的范围是“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8个(上海、常州、蚌埠、天津、唐山、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武汉、株州、宝鸡、青岛、淄博、成都、重庆、柳州)城市行政区内的国有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包括各电力企业集团、省(市、区)电力公司、发电厂、供电公司、修造企业及其他电力工业生产企业。
二、拨补额度及拨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