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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网调度
 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电人教[1994]603号)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配套文件。经广泛征求意见,现正式发布实施。
  为使各跨省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管理部门现有的上岗证书向本办法过渡并制定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原有上岗证书可继续使用二年,与此同时,按本《办法》规范。

附件: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是指电网各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水电站水库调度值班人员,发电厂的值长(及主值)和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变电站的站长、值班运行人员和班长,以及上述单位的通信值班人员的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
 第三条 值班人员和备用值班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合格证书,即取得上岗值班资格。值班人员的培训属生产培训。
 第四条 各电业管理局(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下称网、省局(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网、省局(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并报部人教司、中电联教培部和国调中心备案。
 第六条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换证前需经过审核或培训考核,合格者可在证书上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继续使用或换发新证;不合格者吊销证书,需经过重新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证书是唯一有效的持证上岗证件。
 第七条 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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