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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属于电力系统法律事务机构或岗位人员,从事(专、兼职)电力法律事务(顾问)工作两年以上;
  五、在从事法律事务(顾问)工作期间,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所在单位的合法权 益,无失职行为。
  第四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在岗的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不受前条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外聘律师担任电力系统各单位法律顾问的,原则上暂不颁发执照。
  第六条 执照是担任(受聘)电力系统法律顾问的资格、技能以及工作证明,凭此照可以在电力系统内各单位受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电力系统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不含外聘律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定,应当在取得执照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电力工业部每年颁发一次执照。申领执照的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有单位同意后,经本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查批准后,于当年12月底前送部核发 执照。
  第九条 执照每年复审一次,由持照人员写出年度总结,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本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复审签署意见,统一送部加盖注册章备案。
  第十条 复审中发现不称职者,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可以报部收回执照。逾期不复审的,限期补办。超过6个月不复审,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其执照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执照的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换发新执照。复审不合格和未复审而作废的执照,不予换发新执照。
  第十二条 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以法律事务机构为主,负责主持所属企事业单位(含下属各地区、市、县供电局等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领取执照人员的审查工作。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培训

  第十三条 担任电力系统法律顾问(包括外聘律师),应当进行电力管理常识和电力法律法规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取得法律顾问工作执照的人员,应当加强对新颁法律法规的业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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