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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9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8年1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二、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
  五、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六、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七、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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