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位管理
硕士、博士学位点申报,由部归口报国家教委及学位办审批。
五、教学管理
各高校在各专业教学计划指导下,负责具体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电力类各专业通用教材,由中电联组织制定教材编审出版计划,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校负责实施。根据需要,学校也可自行编审校用教材和校际交流教材。优秀教材的评审工作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各高校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人才培养规格和专业培养目标进行教学管理。部、网、省局通过开展评估工作,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认真检查、监督。
六、学校规模管理
“八五”、“九五”期间,对部已核定的规模,各高校不得自行改变。
“八五”以后的高校规模,有关网、省局也不能缩小所管学校的规模。经各自的主管部门(部或相应的网、省局)审批后可适当扩大,扩大规模的办学费用由审批部门负责。
七、外事管理
高等院校的外事管理(文教专家、国内外留学生、校院交流计划以及合资、合作等)暂维持由部归口管理的形式不变。
八、职称管理
高级职称:各高校高级职称的限额按部下达的比例执行。中电联组织“部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负责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评审工作。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学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开展相应职称的评审工作。
中级职称:本、专科高等院校均具有自行评聘教师系列中级职称的权力。
九、联合办学
在完成部、网、省局人才培养任务情况下,高校可与地方或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也可按有关规定吸引外资办学。
重点大学联合办学由联合双方提出协议书,报部审批。
普通本、专科学校联合办学由联合双方提出协议书,报网、省局审批并报部备案。
吸引外资办学,由学校和外资双方提出协议书,报部审批。
十、本规定由电力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三: 关于明确部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电力工业部 1994年8月)
《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应负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落实
《纲要》精神,结合电力工业的改革进程和部属高校的实际情况,现将部属高校办学自主权明确如下:
一、根据部宏观预测指导意见,在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内,学校可根据用人部门需要,自主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和生源计划。
二、学校可根据电力工业生产建设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调整或拓宽专业方向和专业面向。本科院校可在国家教委规定的专业目录内,自行确定专科专业的调整和设置。
重点大学可在部核定的专业数内,按现有学科性质,自行确定一级学科门类内本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部和国家教委备案。跨一级学科门类的专业设置与调整,以及新设目录外专业,须报部高校本科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审议。
普通本科院校可按现有学科性质,自行确定二级学科门类内本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跨一、二级学科门类的专业设置与调整以及专业目录外的新设专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报部高校本科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审议。
专科学校可按现有学科性质,自行确定一级学科门类内专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跨一级学科门类新设置专科专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自主决定设置的专业要以具备开办经费为前提。
三、学校有权依据校内各方面承担的任务和工作性质,选择不同的用人制度和管理体制。有权在国家核定的编制数额内,除国家明确规定设置的机构外,自主决定其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的构成比例。在国家不增加投入的前提下,可根据事业发展的校办产业的需要,增加部分流动编制(包括科研编制)。
四、学校可按规定,任免中层及以下干部,校级行政副职人选经校党委通过,由校长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名。
五、学校有权依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但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占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重点大学控制在40%以内;一般本科院校控制在35%以内;专科学校控制在25%以内。其中受聘正高职技术职务的人员最多不得超过高职人员总数的30%。
本、专科学校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讲师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条件的本科院校,经批准可授予高级技术职称的资格评审权。
学校可按规定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40岁以下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5岁以下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不占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六、学校可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以及有关法规,自主统筹安排使用学校的预算内事业经费和预算外经费。并可适当划出部分事业费作为科研课题经费。
七、学校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基本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提出年度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并按照核定的总概(顶)算和建筑面积,自行审定项目设计文件,并可利用自筹资金适当调整建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