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
国家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国调中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
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国调是全国电网最高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以下简称跨省电网或大区电网)范围内的调度机构可设置四级,依次为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范围内的调度机构可设置三级,依次为省调,地调和县调;不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相联的电网的调度机构可设置一级或两级。
同一个电网内,最高一级调度机构只能设置一个。
第六条 并网运行的所有发供电设备,均应列入相应的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第七条 国调的职权
1.负责全国电网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制度、考核标准,参与制定电网运行、管理和电力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2.负责大区电网间联网运行的调度管理工作,调度管辖有关发电厂、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及其相应的二次设施;
3.负责全国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供电企业的有关行业管理;
4.负责全国电力专用通信业务的行业管理;
5.负责全国电网调度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协调及行业管理;
6.负责电力燃料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全国发电燃料的供应工作;
7.监督全国主要水电厂水库的安全经济调度,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汛期防洪调度管理。负责有关水电厂的水库调度工作及水电厂水库调度行业管理;
8.负责协调跨省电网、省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中的问题(包括确定直调厂);
9.负责全国调度系统的技术标准制定和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及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的管理工作。
10.参加电网、重要发电厂、输变电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审查,参加制定跨省电网联网方案,负责组织跨省电网联网工程的调试。
11.配合计划部门编制年度发、供电计划和编制全国月度发电计划。监督各电网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及电能质量。
12.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