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网调的职权:
1.负责本网的调度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电力企业改革的措施等;
2.负责本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按计划发电和供电;
3.根据来水情况和防洪、灌溉、航运和城市供水等方面的要求,安排本网内水电厂的运行方式;
4.组织本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并执行本跨省主网的运行方式,核准跨省电网中与主网相关联部分的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电网联络线的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以及有关的调度协议;
5.配合计划部门编制本网的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依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予期目标计划负责制定本网及网内各省的月度发、供电计划;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包括省间联络线的互换电力、电量计划,直调厂发电计划等,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电网联络线的送变电计划;
6.领导本跨省电网的调峰、调频,指挥主网的电压调整;
7.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8.指挥涉及本跨省电网主网的事故处理,组织事故分析,制定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9.负责本网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化装置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0.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参与本跨省电网内跨省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跨省电网互联工作;负责组织网内有关新设备投产的调试工作;
11.负责本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实施、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2.负责本网通信主干网络的规划、实施、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3.参加跨省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4.网调所在地未设省调时,网调兼行该省调职权;
15.组织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及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
16.负责本网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7.上级和本电网管理部门或国调批准或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省调的职权:
1.负责本网调度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管理、电力企业改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措施;
2.负责本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发、供电。跨省电网中的省调要服从网调的统一调度,维护全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负责调度管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按计划发电、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