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
跨省电网内的省调要参加全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本网运行方式中涉及网调管辖设备的要报网调核准;
4.配合计划部门参加编制本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本电网月度发、供电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省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5.指挥并实施考核电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跨省电网内的省调要根据网调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省间联络线潮流,并指挥本省电网的调压;
6.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省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8.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参加本省电网与外省电网的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本网新工程、新设备投产的有关接入系统的调试;
9.负责制定事故和超计划用电拉闸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0.负责本网通信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参与协调本省电网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2.参加本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第十条 地调和县调的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根据本原则制定。
第三章 调度管辖范围
第十一条 国调的调度管辖范围为大区电网间联络线和由国务院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以及相关的二次系统等。
第十二条 网调的调度管辖范围为电网内除国调调度管辖之外的电压等级最高的主网架及其变电站,省间联络线及其枢纽变电站;对电网运行起重要的作用的骨干火电厂、核电厂、水电厂(站)、抽水蓄能电厂。
第十三条 网调的调度管辖范围,应经本级电网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调备案。
第十四条 省、地、县调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由省级电网管理部门根据本原则制定。跨省电网内省调的调度管辖范围,应经省级电网管理部门批准,报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备案;独立省网的省调的调度管辖范围,须经省级电网管理部门批准,报国调备案。
第四章 直调厂的划定
第十五条 调峰、调频性能好、容量大的电厂以及调节性能差,需要依托大电网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的水电厂均应由电网中最高一级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直调厂的总容量原则上应高于电网平均峰谷差一定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