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部、电力部关于印发《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
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21日 机械生[1994]883号)
为进一步搞好大型发电设备的成套技术服务,保证机组的顺利安装,按期投运和可靠地经济运行,以适应当前电力工业发展的新形势。经机械、电力两部研究决定,对已执行十年的《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进行修订,同时出台新的《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
现将《驻电站工地总代表工作的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内容,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附件1: 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成套技术服务,保证大型发电设备顺利安装,按时投运,达到安全、经济、稳发、满发,经机械、电力两部共同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由机械部向电站工地派驻总代表组的制定。
第二条 总代表组全权代表负责各合同供方主辅机设备的成套技术服务,实行总代表负责制。
第三条 总代表组的业务归口领导单位是机械部生产司。
第四条 总代表在设备开始安装时进驻工地,机组投产后,总代表进行鉴定后,退出工地。
第二章 总代表组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总代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同电站建设的单位及安装单位联系,落实各有关制造厂的技术服务事项。
2.协调各设备制造厂的现场的技术服务工作。
3.协助各制造厂检查,指导机组的安装和调调,协调设备安装见证与处理工作。
4.参加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
5.每年五月前,向部、司及公司书面汇报现场工作情况并抄送电力部基建司。
6.对现场出现的重大问题可直接向两部、有关司报告请示。当供需双方出现重大意见分歧而用户单方处理时,应及时提出备记录。
7.与工地有关领导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做好现场服务人员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