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设备制造厂根据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对设备的安装进行质量见证。
第三条 制造厂行业主管部门在安装工地设置总代表组,代表主管部门协调安装质量见证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质量见证的范围是指大型水、火电机组及主要辅机设备等合同产品。
第五条 质量见证的目的是促使建设安装单位严格把好设备安装质量关,安装质量见证不代替建设安装单位的质量检验。
第二章 见证项目和见证方式
第六条 见证方式分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两种。
第七条 见证的主要项目和方式见附表,每项工程的见证项目和方式,由双方在见证协议中确定。
第三章 见证的技术依据
第八条 见证的技术依据:
1.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安全规程》。
2.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3.电力部制定的建规程。
4.由有关电力设计院提供的电厂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资料。
5.有关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
6.由各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安装图纸
7.由各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
8.设备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
第四章 见证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制造厂和建设安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电设备的安装见证实施行业证实施行业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对见证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第十条 制造厂在设备开始安装之前,按照见证协议与建设安装单位商定设备安装见证计划。
第十一条 制造厂按见证计划安排,及时实施安装质量见证。建设安装单位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安装进度如有变动,安装单位应事先通过见证方,以便相应改变见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