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优质产品》认定方式:由部(或网、省局)委托质检部门组织审查小组,依据运行实绩及统计资料进行审核、评议,必要时对在役设备或制造厂(公司)未出厂产品进行抽检,检验是否达到合格标准,并同时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无用户反映出厂接线错误;
2)未发现设备原理或质量原因而发生不正确动作。由审查小组提出审查报告,经批准后发布《优质产品》公告。
6.4 《优质产品》也可由制造厂(公司)向电力部或部委托的质检中心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交产品鉴定证书、产品技术说明书、型式试验报告,两上及以上单位投入跳闸的正式运行报告及本厂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有关文件,按“6.3”条原则审定。
6.5 《优质产品》实行动态认定。如优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应将情况直接函告发布《优质产品》单位),由发布单位负责处理,并通告各单位。情节严重者,发布单位可通报直至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制造单位进行质量整顿后,可重新进行申请。
7.质量管理
7.1 产品供货合同包括性能、质量指标、经济条款(包括质量保证金)以及质量责任、保证期、用户质量监督、用户参加出厂试验、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事故处理的具体办法,以及其他内容,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7.2 应对制造厂(公司)进入电力系统的产品进行必要的抽查检测,质检抽查结果经部审议后,可以简报等形式公布。
7.3 有关专业管理(或质检)部门经部同意,可利用指定刊物和简报等形式,定期发布质量信息,将统计分析结果、质检报告、事故情况、用户投诉等及时公布,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制造厂家(公司)及其产品提出质询。
7.4 对运行中较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应进行评议,请制造厂(公司)派人参加,听取用户意见,并共同商定处理办法和改进措施。必要时,由部组织或委托专家深入制造厂(公司)和运行单位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改进、停用等措施。
7.5 依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经评议应逐步淘汰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保护装置,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备的运行水平和完好率。
8.附则
8.1 对在电网运行中重复发生事故的劣质产品,经质量监督审议核定,制造厂应按产品合同规定赔偿,并停止订货。
8.2 坚持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对保证和提高保护装置质量水平有突出贡献者,应予以表彰、奖励。
8.3 凡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致使劣质产品进入电力系统或造成严重损失者,一经查实,应给予见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