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6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2.1.5.9 120MVA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1.5.10 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1.5.1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失。
2.1.5.12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2.2.1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2.2.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2.2.3 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2.2.4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统计1次系统事故。
2.2.5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2.2.6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2.7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2.2.8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次事故。
2.2.9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0 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2.2.11 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或有户专用线),线路发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
2.2.12 由于通信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信单位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3 网、省局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中,发生了设备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各统计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2.2.14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
2.3 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2.3.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2.3.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2.3.1.2 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者。
2.3.1.3 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30%
5000~10000MW以下 40%或是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全市停电。
2.3.1.4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电力工业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事故
2.3.2.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2.3.2.2 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10%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30%及以上;省会或重要城市(名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
2.3.2.3 装机容量达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3000MW以下,装机容量达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包括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指定的电厂)一次事故使两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2.4 下列变电所之一发生全所停电:
1)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
2)枢纽变电所(各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
3)一次事故中有3个220kV变电所全所停电。
2.3.2.5 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2.3.2.6 25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水工设备和建筑,31.5MVA及以上主变压器,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和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
2.3.2.7 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3 障碍
3.1 一类障碍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
3.1.1 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
3.1.1.1 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3.1.1.2 发电厂的大机组因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在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批准期内,停运未超过2.1.2.2 条规定的时间。
3.1.1.3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一台主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min;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
3.1.1.4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机的变电所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高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或一台调相机机组(包括调相运行的发电机组)的无功出力下降到零。
3.1.1.5 按电力系统调度调峰要求,锅炉带最低负荷运行时发生灭火停炉,但非人员过失造成,而且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送电(热)。
3.1.1.6 燃煤、燃油锅炉确因来煤、来油质量差造成的灭火停火停炉,但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送电(热)。
3.1.1.7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正常抽水。
3.1.2 电能质量降低
3.1.2.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0min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过50±0.5Hz,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0min以上。
3.1.2.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15%,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并用延续时间超过30min。
3.1.3 其它
3.1.3.1 事先经过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失所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1.3.2 老旧小发电机组和起次要作用的输变电设备,发生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1.3.3 用户过失引起的线路跳闸事故,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3.1.3.4 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者;或由于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停用自动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良好者。
3.1.3.5 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3.1.4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障碍,或一次障碍涉及几个单位时,参照2.2条规定执行。
3.2 二类障碍
二类障碍的标准,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自行制定。
4 事故调查
4.1 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调查
4.1.1 特大事故的调查
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电力工业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其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试验研究机构的人员。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中还应包括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人员,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