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结构符号——回)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122条 原文照用,再增加: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瞭望或走出操作室。
第125条 增加: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最大高度。
第132条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原设计安装事故停机按钮者,应更换为“拉线开关”。沿运煤皮带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起动预警告中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车间应有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第133条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第147条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米,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第170条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钢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钢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第200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第206条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
第209条 出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统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
第239条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81条 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分场领导人的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第382条 在盛过可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第478条的规定进行。
第436条 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按专用规程的要求进行分析化验。在制氢电解槽氢气出口管上应有带报警的氢中含氧量在线监测仪表。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超过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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