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4 了解检修工艺。
批准后的工作票签发人(包括车间主任、副主任)名单应由发电厂书面公布。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付本。
2.2 工作许可人:
工作许可人一般由运行正、副班长担任,必要时班长可以指定经过车间批准的、有能力正确执行和检查安全措施的独立值班人员,担任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检修的工作许可人,但主要设备大、小修和公用系统除外。
车间批准的工作许可人和由于变动工作岗位等原因暂时不能继续担任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并报厂部备案。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3 工作负责人:
2.3.1 工作负责人一般应由在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上能胜任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担任,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2.3.1.1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3.1.2 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2.3.1.3 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2.3.2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一级工、学徒工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2.3.3 车间批准的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书面公布并报厂部备案。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3.4 集中检修单位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运行单位担任工作负责人时,除必须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尚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
3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的填写
3.1 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3.1.1 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等。
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截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按《安规》规定应加锁的截门。
3.1.2 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3.1.3 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
3.1.4 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3.1.5 3.1.3及3.1.4两项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3.1.6 大、小修工作安全措施项目较多,发电厂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对工作项目虽不属大、小修,但安全措施较多的,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页,格式见附件2。
3.2 工作票中“运行人员补充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3.2.1 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截门不严等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
3.2.2 运行值班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的运行措施。
3.2.3 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3.2.4 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3.2.5 如无补充措施,应在本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3.3 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4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