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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建立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在实事求是地综合、分析、归纳评议人的实质性意见后,填写《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同行评义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写成报告,供复审时参考。
  第十八条 在初审、同行评议的基础上,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资助控制指标,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选择优秀项目建议重点复审,建议重点复审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并须将未建议重点复审的其它申请项目及其初审、同行评议材料以及初审、同行评议及计划资助项目数和经费指标等资料准备齐全供审查时调阅。
 第十九条 复审后,进行综合平衡,审批计划资助的研究项目及资助总金额。
 第二十条 申请项目的评审结果审批后,书面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并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应当与批准单位签订《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部科技司审查(二份),部科技司审查后,如无不同意见,盖章后返回一份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审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收到合同书一个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部科技司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应将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技计划,由科技部门负责管理,保证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条件落实、人员稳定以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所在单位和部科技司备案;超过一年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项目主要成员一般不得退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退出的,所在单位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部科技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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