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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75—88的通知

  七、验收委员会应及时将验收鉴定意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水库即可下闸蓄水。
  3.0.5.验收鉴定书正本、副本的份数及分送单位,按第2.0.5条规定办理。
  3.0.6.自水库蓄水至竣工验收期间的水库运行、调度、工程维护管理和观测工作,应按承发包合同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进行,并作好资料的整理和积累工作。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施工企业或其它单位负责进行,生产单位派人参加,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为了确保施工期安全渡汛,建设单位应会同主要施工企业和设计,生产单位组成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施工期渡汛工作,水库的运用要服从工程安全和施工的需要。

第四章 机组启动验收



  4.0.1.水电站的每一台机组及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按规程经过机组启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移交,委托生产单位试生产。
  4.0.2.申请机组启动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关水工建筑物已基本完成,或已达到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定的初期发电方案所要求的工程形象面貌,且水库水位已超过最低发电水位;
  二、引水系统(包括进水口、引水渠,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已清扫干净,能满足设计过水要求;暂不使用的压力钢管闷头已装好,并经验收,尾水位以下厂房与尾水的连通管路巳设有防止逆流的设施;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紧急关闭要求;
   三、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巳安装完毕,符合设计要求,能关闭严密;厂内排水系统巳安装完毕,经试运行工作正常,尾水围堰及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
  四、待验收的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全部安装好,并经调整试验合格和分部试运转,作出了质量鉴定;机组的公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能满足机组运转需要;
  五,所有电气设备经检查试验,证明其动作准确,灵敏可靠,绝缘及接地电阻测试合格,可以满足机组运转时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要求;
  六、有关风、水、电、油等附属设备系统,均能满足机组运转时的冷却,润滑、排水,操作和防火防寒等要求;厂用变压器及蓄电池组巳按设计要求安装好,直流电源安全可靠;
  七、升压站,开关站等土建工程现场已清理并作好围栏,确保人身安全,已能保证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须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
  八、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试生产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经制定;
  九、按设计要求配备的测量仪器、仪表,工具及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试生产的需要。
  十、厂房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运行机组段的厂房装修已基本完工;厂区防洪排水设施能保证汛期安全运行;
  十一、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能确保机组安全运转和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
  十二、电站的生产附属建筑及运行人员必需的生活福利设施巳基本建成;
  十三、厂区通讯系统和对外通讯已按设计建成,通讯可靠。
  4.0.3.机组启动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会同各有关单位按附录四提供资料,并按附录五的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备查。
  4.0.4.在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下应设置试运行指挥部及验收交接工作组,进行具体工作。
  试运行指挥部负责进行机电设备启动前的准备工作,机组调整试验、试运行和检修等工作。试运行指挥部总指挥由安装机组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建设,生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担任。
  试运行指挥部应会同生产,设计。制造、调整试验单位,遵照现行水轮发电机组和电气装置安装规范,编制成套设备试验程序,制定机组电气设备以及闸门、启闭机等在启动试运转时的操作规程;
  验收交接工作组,可设若干专业小组,负责工程质量鉴定、记录、技术文件及图纸的审查移交,并办理设备、材料,备品、工具等点交工作。验收交接工作组的负责人由验收委员会指定。正组长由生产单位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单位和主要施工企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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