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生产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检查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机组启动条件,并作出质量鉴定;
二、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督促办理交接手续;
三、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或有遗留问题需要处理应研究提出意见,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企业限期完成,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影响工程的安全运行或机组的安全运转,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四,检查机组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审查和批准水电站成套设备启动试验程序和试运行计划:
五、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机组能否启动的结论,提出机组启动前必须进行的工作和注意事项,确定第一次机组启动的时间。
4.0.6.机组启动试运行:
一,启动试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包括:对引水设备充水前、充水时和充水后的检查和试验:机组第一次启动及空载运行时的启动,试验和检查;机组投入系统带负荷时的检查和试验;
二、机组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转72小时,如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特殊原因,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根据当时的具体条件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三,机组试运行完成后,试运行指挥部应向验收委员会报告。
4.0.7.在启动试运行过程中,除应作好一般记录外,对于设备的震动、摆动,温度变化及异常情况等均应作详细记录,作为移交生产单位技术资料的一部分。
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包括设备故障和缺陷,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处理,或由责任单位委托施工企业处理。
4.0.8.机组带额定出力(或最大出力)连续运转72小时后;验收委员会应对工程再作一次全面检查,凡属土建和安装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企业负责处理,但经协商征得生产单位同意,也可由生产单位处理。凡属机电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应由制造厂负责处理;对尚需继续完成的结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企业尽早完成。
4.0.9.机组试运行结束后,确认已可安全运行,验收委员会应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机组启动试运行情况,验收意见,注意事项及其它待解决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详见附录2。
同时办理机组交接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生产单位管理,维护、试生产。水电站试生产期限为六个月。试生产期满后,才正式移交。
4.0.10.验收鉴定书正本、副本的份数及分送单位按第2.0.5条规定办理。
4:0.11.移交生产单位的技术资料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三个月内交完。生产单位为编制技术规程及培训操作人员,要求在试运行前提交的基本资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给予协助,开列清单提前移交。
4.0.12.制造厂随同设备提供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具,以及为生产所需而订购的试验仪表、专用材料等,建设单位应如数移交生产单位,不得移作他用。资产和有关财务方面的移交手续,按财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4.0.13.试生产期间,如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由此发生事故,应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单位负责保修。在机电设备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发生事故,应由制造厂负责保修。如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而造成设备损坏,应由生产单位负责修理。
4.0.14.第二台机组及其以后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工作组负责进行,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验收情况.随时向验收委员会报告。
最后一台机组的启动验收仍由验收委员会主持进行。
第五章 单位工程验收
5.0.1.水电工程中的取水(供水或灌溉),通航、过木、鱼道、对外永久交通等单位工程,在水电工程竣工前,往往已经完建。上述单位工程按设计完建后,经试运行合格,且能独立发挥经济效益者,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单位工程验收。
5.0.2.申请单位工程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