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查竣工决算报告,评价实际效益;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影响竣工验收的矛盾。协调无效者,应提请验收委员会处理;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工期限和预算金额;
七、提出初验工作报告和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
6.0.6.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并审查建设,设计,生产单位和初验工作组的报告。检查工程运行情况;
二、协调,仲裁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
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四、主持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交接签字仪式;
6.0.7.在竣工验收中如发现工程有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重大问题,不能保证正常使用时,验收委员会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0.8.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签字后,即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生产单位的依据。交接双方应迅速办理转帐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6.0.9.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五份,送主管部门一份,其余四份连同历次阶段验收鉴定书正本分送投资(贷款,还款)单位。建设,设计和生产单位。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部门。
附则
本规程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1963年颁发试行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同时作废。本规程解释权属能源部。
附录1 关于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的规定
一、竣工图纸资料是记录工程情况的重要技术档案。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主管部门均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建设初期,建设单位即应对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工作作出安排。
(一)投资包干的工程由包干的施工企业编制。
(二)承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审查和交接等问题。
二、编制各种竣工图,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注意收集资料,及时整理编制,做好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签证,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供有关签证资料、竣工图纸。
三、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凡按设计图纸施工没有变动的图纸,可由施工企业(包括总包和分包,下同)在原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为竣工图。
(二)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设计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企业负责在原设计图上加以修改,并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三)凡结构形式、平面布置,项目改变以及其他重大改变,应按变更后的设计图纸绘制竣工图。
(四)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同时必须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竣工图要逐级审核,并由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四、竣工图不少于三份,二份交生产单位,一份交主管部门存档。
五、主要图纸,如规划图、工程位置图、枢纽布置图,主体工程主要建筑物平剖面图,主结线图等,由设计单位重新绘制、印刷,装订成册附在竣工文件中。
六,原始资料(见附录五)应汇集整理成册,并附编制说明,必要时要有分析报告。要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完整性,要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七、竣工决算的编制,按原水利电力部[1987]财基字第170号文《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制试行办法》和[1987]财基字第361号文《关子编制决算试行办法的补充说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