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
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
(1988年8月29日 能源电[1988]37号)
为加强部属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使大坝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大坝各级主管部门职责。根据《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现予以颁发试行。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是《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规则,凡属《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水电站大坝,大坝安全检查均需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试行中,对细则的补充,修改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大坝中心。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检查督促本细则的贯彻实施。
附: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二十条至
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大坝安全检查系指水电站大坝运行后,对其结构相运行安全可靠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以作为大坝维护、修复或加固、改善的基础。
第三条 大坝各种类型安全检查的内容、检查频次和要求按
《办法》规定执行。其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对大坝设计、施工和运行进行评价;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评定本坝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或检查报告;
(四)向主管单位(或业主)提交大坝安全检查成果;
(五)主管单位(或业主)上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文件。
第四条 凡属
《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水电站大坝,进行大坝安全检查时,均需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类型
第五条 大坝安全检查按
《办法》规定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类型。
第六条 日常巡查由水电厂负责。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闸门,启闭设备,电源、通讯设施及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频次为经常性。检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处理。
第七条 年度详查由水电厂负责。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木期(冰冻较严重地区为冰冻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其内容包括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档案,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第八条 定期检查由主管单位(或业主)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参加。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及所带来的影响;对观测资料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和改进建议。检查频次每五年一次;没有潜在危险,结构完整性有保障的某些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部批准,可以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第九条 特种检查是由主管单位负责的一种特殊情况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遇有紧急情况而迅速降低水位时,有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自然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立即提出大坝安全特种检查报告。
第三章 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
第十条 日常巡查和年度详查由运行单位负责在现场进行;日常巡查由水电厂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单独完成,检查记载由水电厂保存,异常情况报告需上报主管单位。年度详查由水电厂组织厂内专业人员完成,必要时可以聘请厂外专业人员参加。年度详查报告由水电厂保存,并抄报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由主管单位负责和组织;主管单位对管辖的坝进行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时,都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组。安检组组成时,主管单位(或业主)首先聘请3—5位专家成立安全检查组领导小组(或专家咨询组)拟订安全检查计划。检查计划拟订后,主管单位组织有关的运行,设计、施工、科研或高等院校等单位参加。安全检查组受主管单位直接领导。安全检查组提出的大坝安全检查报告提交主管单位(或业主),由主管单位按规定分别上报上级部门和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组的成员包括领导小组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由对大坝设计,施工和运行具有丰富经验的水工,机电和水文地质工程师等组成。检查组成员的素质要求、专业范围和人数,均应按照大坝的规模、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时间紧迫性等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安全检查组可以承担数座坝的检查工作。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还可聘请地区机构的工程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在安全检查工作中,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检查全过程。工作人员可参加检查全过程,也可参加某阶段的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组组员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审阅有关大坝安全的原始数据、资料、报告和记录,认真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所有分析成果,向检查组报告检查情况、工作结果、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组对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其任务是全面审查有关大坝安全的数据和资料,认真组织现场检查,做好大坝安全分析和评价工作,提交大坝安全检查成果。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组织,除由主管单位成立安全检查组负责检查的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由主管单位(或业主)将管辖坝委托给领有执照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负责进行,然后由接受委托的单位向该主管单位(或业主)提交安全检查报告的形式。
第四章 大坝设计、施工、运行的评价
第十七条 对大坝设计、施工,运行的评价,主要是指安全检查组复查、分析,鉴定大坝在设计、施工、运行各阶段所用数据、资料和报告。在此基础上评定大坝设计是否安全,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坝工现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主要环节。
第十八条 复查施工前主要勘测设计数据与资料,其内容包括水文,地震、地质,建筑材料、勘探试验以及有关大坝安全的其他原始数据资料。对大坝的设计洪水、地基条件、建筑材料强度与耐久性和有关大坝安全的其他项目的质量作出评价。
安全检查组可以评定原始资料的质量和专业人员使用数据的正确性与可靠性。
第十九条 复查设计阶段的数据和资料,对设计质量作出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复查坝基处理数据资料。应注意现场调查和对观测数据作出评价;
(二)复查设计标准。设计标准一般应符合规范要求,但要注意客观条件的发展和改变及其对大坝安全的影响;
(三)复查大坝建筑物的设计标准,水力设计和结构设计,计算方法等主要问题。复查时应以新近的设计方法和标准为依据,参照设计时沿用的方法和标准来评价大坝的设计质量;
(四)复查运行设计的安全可靠性.应结合实际运行作出评价;
(五)复查非常情况大坝安全设计。其中应特别注意放空水库设计,放空泄放能力数据;如无放空设施,应分析对大坝安全的威胁;
(六)复查大坝维修和改建设计。其中应特别注意改变原设计的部位。
第二十条 复查施工阶段主要数据和资料,其内容包括基础处理,坝体和隐蔽工程的原始数据资料。对因大坝的施工质量而造成大坝的弱点和隐患及由于其它施工因素对大坝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复查大坝蓄水和竣工后的数据和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水库第一次蓄水原始记录和分析成果;
(二)全面复查运行观测资料和分析成果;
(三)仔细了解大坝的维修和改善的历史过程和现状;
(四)深入了解大坝所有建筑物的实际工况。
第二十二条 在复查资料的过程中,还应搜集上游大坝对检查大坝安全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数据资料,以便协调梯级大坝安全。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是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巡查和年度详查的现场检查由水电厂负责;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现场检查由安全检查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