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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述工作可以发《公众意见征询表》、召开座谈会和邀请参加《评价大纲》与《报告书》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
  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评价大纲》审查和《报告书》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反馈给建设单位。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涉及移民安置的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专题报告。其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包括移民安置对环境影响的有关内容,在《报告书》中充分反映移民安置的影响。
  九、建设单位向国际金融组织提交《评价大纲》、《报告书》及其他环境保护有关文件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属中央政府负责支付中方配套资金和偿还外资的贷款项目,其《评价大纲》、《报告书》及其他环境保护文件,需经项目的主管部、委、局(办)、总公司的保密委员会审查后,建设单位方可向贷款组织提供,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2.属地方政府负责支付中方配套资金和偿还外资的贷款项目,其《评价大纲》、《报告书》及其他环境保护文件,需经项目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保密委员会审查后,建没单位方可向贷款组织提供,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十、对于包括许多子项目的行业贷款项目,在项目评估中许多子项目尚未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选定已确定的子项目,提出《报告书》,确定行业贷款的环境原则和该行业贷款项目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来指导那些未确定的子项目的选择和环境影响评价。
  十一、对已完成《报告书》审批程序的内资项目,当转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原审批《报告书》的环保部门申报。如果项目内容、厂址、规模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原《报告书》不能满足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时,建设单位需根据环保部门的意见对原《报告书》进行修改、补充,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办理《报告书》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将原《报告书》直接寄送国际金融组织。
  十二、为确保贷款项目准备工作顺利进行,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熟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具有甲级评价资格的国内持证单位承担。当贷款项目需委托国外咨询机构进行评价时,应征得国家环境保护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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