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试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
4、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质量。各地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质量。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条件地下放环保审批权限。只能把审批权委托给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交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下属环保机构不健全的地方,不宜下放审批权限。污染严重的项目或跨行政区的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不下放。
5、防止污染向我国转移。对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057号文)的规定。引进的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防止污染向我国转移。
二、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开发区综合决策。
1、必须对开发区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建设的经济(工业)开发区在开展建设前,要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对开发区的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进行评估,为开发区总体规划、产业结构、工业布局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区域环评不仅要为开发区的经济建设进行具体指导和服务,同时也是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环境保护成为开发区综合决策的主要组织部分。
2、开发区污染物排放要实行总量控制与集中治理。在总量控制的原则指导下,对开发区内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合理分配,并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发区内应尽早修建集中的污水处理厂与集中的供气、供热锅炉房,为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创造条件。
3、简化开发区内新建项目评价。在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内建设符合规划布局的项目,原则上应利用已有区域环评资料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点做好污染防治对策分析和环保投资估算,可不进行现场监测和现状评价。特殊项目由审批区域环评报告的环保部门合理确定其环评深度,简化环评内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4、区域环评审批权限。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提交,由批准该开发区建设的同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市)以上(含地市)政府批准建设开发区的区域环评工作必须由持有甲级环评证书的评价单位承担。
5、区域环评收费原则。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办法,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35号文的规定,由各省制定。费用来源应实行合理筹资,合理分担的原则,通过多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