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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失效]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以授予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行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其职责由理事会确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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