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配电、供热、供气、制冷、厨房等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专用器具或工具。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宾馆饭店应配备相应的逃生器具。
第十九条 宾馆饭店应确定部门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专用安全监控设施、消防设施设备、安全专用器具或工具,进行检查、检测、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或使用,并有详细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条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保证疏散标志、通道、断电疏散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要安装油、气泄漏检测装置,并对装置定期检测。
第五章 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标准,并按标准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宾馆饭店对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彻底整改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营业。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案件)等级标准,按照烟草系统和本单位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特大、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必须依照《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承包或租赁期间,因安全责任不明确,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