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由何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根据
《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
《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受理符合免试条件,直接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时,请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论其户籍和毕业院校在何地,均应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所在单位属于中央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由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视同聘用单位的职工,由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三)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采取按照毕业院校属地原则办理会计从业证书办法的地区,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对符合免试条件并申请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予以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对异地会计类专业文凭的真实性如何认定?
答:为了防止虚假文凭,各地区、部门应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持有异地会计类专业文凭的,可要求申请人出具证实毕业证书有效性的证明。具体办法可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附件2: 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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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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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号│ │原注册登记号│ │
├──────┼──────────┼──────┼────────────┤
│原单位全称 │ │通讯地址邮编│ │
│ │ │及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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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位全称 │ │通讯地址邮编│ │
│ │ │及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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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
├──────┼──────────┬───────┬───────────┤
│末次年检日期│ │末次年检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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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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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出方管理 │ │
│ 部门意见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 (管理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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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入方管理 │ │
│ 部门意见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 (管理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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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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