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销户管理
第十一条 客户开户需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管理局盖章)、财务公章印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经办人)的授权书《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授权书》及经办人的签字样本。
第十二条 总行在收到经办行提交的客户资料后,即建立《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息表》,并连同经办行上传的其它相关资料一并备案。
第十三条 总行将经办行上传的有关资料上报交易所,交易所统一发给客户交易编码,总行将交易编码通知经办行,并由经办行通知客户。客户交易编码要求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并为客户终身有效代码。(如果客户销户,交易编码即被消除并不再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客户委托经办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时,需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开户申请书》,经办行应严格审核客户开户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与其签定《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并为其开立黄金专用账户和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并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开户通知书》,交与客户。经办行需将相关资料上传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客户对其开户资料事项的任何变更,须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办行,书面通知含糊不清的,经办行有权解除双方的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 经办行要设立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记载客户的交易、资金结算、交割等情况,并定期加以核对。
第十七条 客户要求终止或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时需办理销户手续,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销户申请书》,经办行应立即通知总行,总行为其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总账)中结清保证金账户和其它有关费用,并通知经办行,经办行再为其办理保证金账户和其它相关方面的销户手续。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行对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户、专项、明细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客户交易和资金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