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经办行对客户交付的保证金计付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并自动转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条 经办行可参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比率向客户收取委托交易保证金和佣金。
第二十一条 客户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客户必须在其保证金及黄金额度内进行交易,经办行不得为客户提供透支。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按定价委托和实时委托两种方式分别收取:定价委托是指按客户指定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的委托方式;实时委托是指客户按市场的实时价格进行委托的交易方式。定价委托保证金金额=客户指定价格×买入黄金量+应收手续费;实时委托保证金金额=市场实时价格×买入黄金量×105%+应收手续费。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管理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在交易有效时间内,经办行接收客户的委托单或撤消单后,经确认无误后应按总行指定的方式将委托单或撤消单发送至总行黄金交易处,不得延误。
(二)在交易有效时间内,总行黄金交易处接受经办行的委托后,要准确、及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或撤销交易,不得延误;在委托成交或撤消成功后,需及时向经办行发送成交回报等有关单据,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经办行并做相应的事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客户每次委托交易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入(卖出)黄金委托单》,委托单要逐日、逐笔填写。经办行接受客户交易委托单后,应指派专人进行申报,申报员应对客户的委托单进行复报,以便核实。申报也可通过电话进行,总行应使用录音电话系统接收申报员的电话申报。
第二十六条 客户在买入黄金时,其保证金账户的相应资金即被冻结。客户卖出黄金时,应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内,将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标准黄金足额存入,取得交易所出具的黄金入库单。客户将黄金入库单递交经办行,经办行核实无误后,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