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2002年国家进口
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商品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贸进函[2002]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有关中央外贸企业:
根据《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21号令)和外经贸部《关于2002年度进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函[2002]484号),现将新增的2002年度经营钢材、天然橡胶、羊毛、腈纶、胶合板进口经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同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根据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业绩,坚持“从优选择、动态调控”的原则进行核定。对本次申请的具备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企业,赋予其进口经营资格;对原拥有进口经营资格但不再具备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企业,暂停其过渡期内进口经营资格。
二、本次被赋予上述相关商品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外经贸部其他有关规定开展进口经营业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上述相关商品的进口经营资格。
三、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对本地经营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如经营企业发生更名、改制等变动情况或有违规经营情况,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外经贸部。
四、请全国性社会团体按各自职能做好对所属经营企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如经营企业发生更名、改制等变动情况或有违规经营情况,应及时报外经贸部。
五、中央管理企业实行下属法人企业备案公布制度。凡下属企业确有开展上述5种商品进口业务的需要和经营能力的,应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经外经贸部核准备案并公布后,中央企业的下属企业即可开展相关商品的进口经营业务。
六、原有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及苏州工业园区内备案经营企业不再具有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