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
(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域名申请者。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且根据
《管理办法》对域名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于违反
《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域名申请者或者持有者对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删除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请域名主管机关复审。
第十一条 在二级域名GOV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时,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在二级域名EDU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 与注册域名有关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及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运行。
第十四条 申请转让已注册的域名,出让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转让申请表。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变更运行。
第十五条 申请注销已注册的域名,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注销申请表。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