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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3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进行反倾销调查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1年5月17日,四川川化味之素有限公司、广西桂元赖氨酸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代表我国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产业向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同类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上述三家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1年6月1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0年4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国家经贸委确定的本案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2001年6月19日,外经贸部约见了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1年7月9日止,共有美国ADM股份有限公司、韩国BASF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一三星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向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政府代表分别约见了外经贸部,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外经贸部,并就调查国别、申请人主体资格、上下游产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等问题向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和抗辩。外经贸部在本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
  2001年7月25日,外经贸部向上述报名应诉的三家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统一延长至2001年9月14日。截止该日,外经贸部共收到3家公司的答卷,其中德国BASF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负责韩国BASF有限责任公司被调查产品出口的贸易商与韩国BASF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答卷,香港JIP HONG公司作为美国ADM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公司独立提交了相关部分的答卷。
  5、进一步收集证据
  外经贸部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本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6、实地核查
  为核实应诉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外经贸部于2002年4月3日至4月19日派出核查小组赴美国、韩国、印尼和香港对提交了反倾销答卷的三家应诉公司及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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