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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3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经对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制造过程、主要生产技术指标、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调查后,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号“29224110、29224190”项下,除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外,还包括医药用赖氨酸和食品用赖氨酸,后两种该税则号项下的产品不在本案的调查范围之内。
  国家经贸委在考查了相关材料后认为,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这些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从上述三国每一国的进口数量均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可以对来自上述三国的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美国公司
  美国ADM股份有限公司
  (Archer-Daniels-Midland Company)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美国ADM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外经贸部对美国ADM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实地核查中对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相关费用及其分摊过程进行了核查,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是可以接受的。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国内销售的比例为14%,因此外经贸部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没有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交易。
  在国内销售中,美国ADM公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国内销售:赖氨酸生产部门自己销售给最终客户、通过独立的佣金代理商销售、通过公司内另一生产部门销售或通过关联公司销售给最终客户。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美国ADM公司没有报告其通过公司另一部门向国内最终客户销售的具体交易情况,因此外经贸部要求美国ADM公司提供了补充答卷,并将补充答卷的数据替换了原答卷中的相应部分。替换中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差额,该公司解释是由该部门自用及溢短装造成的。经核查,外经贸部接受了该公司的解释。外经贸部同时审查了美国ADM公司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转售的交易,认为上述交易中公司向关联公司出售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与销售给非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不具有可比性,且上述交易的数量占全部交易数量的比例很小,因此外经贸部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排除了通过关联公司转售的交易。
  同时,美国ADM公司主张将其所报告的14笔发票日期在交易期外的国内销售排除。外经贸部认定应以公司报告的销售日期为准确定调查期内的交易,因此共有6笔销售日期在调查期以外的国内销售交易被予以排除,其余8笔因销售日期仍在调查期内,因此不予排除。
  在核查中,外经贸部发现,美国ADM公司国内销售部分的金额高于其财务记录中的数据,其中溢出的部分金额公司解释为数笔最终出口至其他国家的国内销售交易,因此财务记录中未计入国内销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外经贸部接受了该解释,并将其从国内销售中进行了排除;对于其余差额,该公司无法解释,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将上述金额从国内销售中排除。美国ADM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交易还包括了退货的情况,外经贸部通过核查将涉及退货的交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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