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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3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进行反倾销调查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活动由其母公司德国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ASF AG)负责。BASF AG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进行对中国的出口销售:
  BASF AG自行出口;
  BASF AG将被调查产品销售给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后,该关联贸易商再向中国出口;
  香港的关联贸易商将BASF AG售给其的被调查产品销售给在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公司后,该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公司再转售给中国境内的其他独立购买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商转售出口的部分,外经贸部依据该关联贸易商转售给独立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对通过中国境内关联公司转售的部分,外经贸部依据其转售给中国境内其他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经核查,韩国BASF公司提供了其向中国的全部出口销售,其报告的销售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一致。通过抽查,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是真实的,因此全部采用,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在初裁前核查中对上述调整项目的数据进行了核查。
  对于包装费用,外经贸部认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包装完全一致,对两者价格的不同没有造成影响,因此在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中无需进行调整。 
  关于国内销售部分的调整,经核查,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回扣、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售后费用等调整项目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这些项目的调整要求予以支持。该公司还主张对国内销售部分的广告费用进行调整,鉴于公司不能证明该费用直接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相关,同时无法证明被调查产品是否因此而受益,外经贸部决定对该调整主张不予支持。
  该公司同时主张对贸易环节不同、批货规模差异和佣金抵扣进行调整,外经贸部经核查,认定在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中存在市场环境及销售渠道上的差异,因此同意韩国BASF公司在这个方面的调整,但是该公司的这几项调整主张是相互重复的。经核查,外经贸部认为,批货规模差异的调整已经反映了对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这两个不同市场销售环境差异的调整,因此在国内销售中对批货规模差异进行了调整,对贸易环节的不同和佣金抵扣不予调整。
  对于出口销售的调整项目,经核查,外经贸部接受了公司提供的回扣、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保险费用、港口装卸费等调整项目的数据和材料,对这些项目的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公司在答卷中以平均值报告了海运费,在初裁前实地核查中,外经贸部发现出口海运费的实际值高于根据公司报告的平均值计算的海运费,因此外经贸部根据实际发生的海运费进行了调整。同时外经贸部在实地核查中还发现公司的赖氨酸出口部门还存在与出口销售直接相关的其他销售费用,外经贸部对这些费用进行了调整。
  在对香港的关联贸易商进行的初裁前实地核查中,外经贸部发现通过该关联贸易商转售的对中国出口交易中存在银行费用和信用费用,外经贸部对上述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通过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独立购买者的交易,外经贸部认为,在上述交易中,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应在被调查产品首次转售给一独立购买者的价格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并对进口和转售之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利润进行扣除。同时,在上述交易中,公司报告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外经贸部在出口价格中扣除了增值税额,在此基础上,将其调整至出厂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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