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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3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进行反倾销调查

  印度尼西亚公司
  第一三星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
  (P.T. Cheil Samsung Indonesia)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第一三星印尼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经核查,该公司报告了其调查期内的全部国内销售,其报告的国内销售数据与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经过抽查,外经贸部认定该公司所报的国内交易是真实的,因此全部予以采用,作为确定其国内销售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实地核查中对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相关费用及其分摊过程进行了核查,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是可以接受的。外经贸部使用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外经贸部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对中国出口销售有如下3种渠道:(1)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2)通过香港的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该公司知道销售给香港非关联贸易商的被调查产品将出口到中国);(3)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三种渠道,外经贸部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1)该公司直接出口的价格;(2)该公司销售给香港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3)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给独立进口商的价格。
  经核查,第一三星公司报告了其向中国的全部出口销售,其报告的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通过抽查,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所报告的出口销售是真实的,因此全部采用,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前核查中对上述调整项目的数据进行了核查。
  由于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所发生的包装成本和出厂装卸费用完全一致,因此,外经贸部在计算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时均不再调整包装费用和出厂装卸费用。
  该公司在答卷中所报的信用费用是基于收到货款的时间与发票日期之间的差来计算的,外经贸部对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中的信用费用均重新进行了调整,采用实际支付日期与交货日期之间的差来计算信用期间,并据此调整了信用费用。
  经核查,外经贸部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其他调整项目的证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因此对这些项目的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以及佣金、折扣等。对于各公司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调整主张,外经贸部决定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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