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其产品。
(五)向经销者、用户宣传吊白块不得用于食品加工。
四、吊白块分装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一)、(三)、(四)、(五)款要求对所分装产品负责,明示警示说明,建立销售档案备查,确保所分装产品不售给食品生产者加工者。
五、吊白块经销者在销售、仓储、运输环节应将吊白块与其他产品分类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其标识、标记,确保所分装产品不售给食品生产加工者,同时应建立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要求的销售档案备查制度。
六、吊白块使用者应当确保所购进产品按常规使用,并建立使用档案,登记购进数量、使用数量和使用用途,确保所购入吊白块产品不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当年使用档案应至少保留3年备查。
七、禁止生产、分装、销售无包装和包装标识不符合本规定的吊白块产品。违者依照
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处理。未在产品包装或其标识中标明“禁止用于生产加工食品!”警示说明的,按照不符合
产品质量法第
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处理。
八、任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吊白块,或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和增加色度、韧性、保质期等为由向食品中添加吊白块。违反规定的,依照
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和第
六十条规定处理。
九、对吊白块生产者、分装者、经销者、使用者违反本规定要求致使吊白块掺入食品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故意违反本规定要求的,依照
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