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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一条 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追究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863计划课题。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紧急需求确定的应急课题,可以简化课题立项与经费预算评估或评审程序,但其课题立项必须经过组织实施部门的部务会批准,经费预算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章 重大专项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大专项在管理方式上采取总体专家组负责制,总体专家组对专项全权负责。
  第四十四条 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专项的可行性报告,并对任务进行分解;
  (二)编制专项总经费预算;
  (三)提出专项课题招标或委托承担单位的建议;
  (四)编制专项课题指南(草案);
  (五)检查专项的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课题的验收;
  (六)负责专项的总体集成。
  总体专家组根据专项的性质,接受主题专家组或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总体专家组的选聘方式和要求参照主题专家组的选聘方式和要求。
  第四十五条 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领域办公室与主题专家组负责成立专项总体专家组。
  第四十六条 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专项,应成立跨部门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专项的领导、协调与重大决策。
  第四十七条 重大专项的启动程序为:
  (一)总体专家组提出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
  (二)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审议;
  (三)领域办公室组织论证;
  (四)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意见和领域办公室意见经联合办公室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审批;
  (五)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分解任务,编制课题标书和指南,经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后,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批并发布;
  (六)重大专项中的课题和子课题的立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其中的主题专家组的职责由总体专家组承担,领域专家委员会的职责由主题专家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总体专家组负责制定各课题间的分工合作方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把握研究开发进度,对各课题成果进行总体集成。
  第四十九条 重大专项实行监理制。由领域办公室负责聘请了解有关技术、管理经验丰富的独立的机构或个人来承担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可根据需要会同财务、法律机构对重大专项的进度、技术指标、财务、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十条 总体专家组可以根据各课题的进度和监理结果,对课题提出处理意见:如终止课题的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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