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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采用对比方式,即以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与鉴别检验样品进行对照分析,从而得出合乎逻辑的判定结果和结论。方法有感观鉴别检验法、评吸鉴别检验法和仪器鉴别检验法等。

第五章 鉴别检验

  第十六条 从事鉴别检验的人员须经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经授权的上一级鉴别检验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第十七条 由委托方自行抽样的鉴别检验,其鉴别检验结论仅对送检的样品负责。
  第十八条 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鉴别检验机构要成立有委托方参加的抽样小组,并根据有关抽样规定制定抽样方案。
  第十九条 鉴别检验应严格按照《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及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鉴别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卷烟标准样品的管理,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 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检验必须予以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再次鉴别检验与判定的需要,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鉴别检验机构一般应在受理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第六章 结论认定

  第二十三条 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卷烟、假冒伪劣卷烟和真品卷烟三种。特殊情况可加标注。
  第二十四条 鉴别检验结论的认定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卷烟: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伪造或冒用卷烟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
  3.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的。
  (二)假冒卷烟若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伪劣卷烟:
  1.变质变味的;
  2.掺杂使假的;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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