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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行为,加强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管理,现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卷烟(含国外卷烟)的鉴别检验。
  第三条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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