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职责为:
(一)承担各类卷烟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
(二)负责建立用于卷烟鉴别的卷烟标准样品系统库,并组织其使用和发放;
(三)负责制订卷烟鉴别检验技术文件;
(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培训与交流;
第六条 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职责为:
(一)承担授权辖区内流通的各类卷烟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
(二)负责授权辖区内卷烟生产企业有关卷烟产品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标准样品的认定;
(三)开展或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
第七条 卷烟生产企业、国外卷烟销售商等负责提供鉴别检验用的标准样品,并应对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鉴别检验机构不能对委托的样品作出明确判定时,有权向有关专业部门索取技术资料,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也可委托其它鉴别检验机构进行鉴别检验。
第九条 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预。
第三章 受理要求
第十条 鉴别检验的受理范围为: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各类卷烟;
(二)合法卷烟经营单位委托的各类卷烟;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各类卷烟;
(四)经授权的其它鉴别检验机构委托或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的各类卷烟等。
第十一条 申请鉴别检验的委托方应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鉴别检验样品来源说明等资料,其样品数量应足以满足鉴别检验的需要。
第十二条 鉴别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 鉴别检验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一)争议双方一方当事人单独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