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6月18日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中心、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4家申请企业和其他支持本调查申请的国内企业2000年度和2001年度的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85.14%和85.35%以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第
13条和第
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4、
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6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