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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外汇保险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七条 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经营机构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 经外汇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
  (一)外汇财产保险;
  (二)外汇人身保险;
  (三)外汇再保险;
  (四)外汇海事担保;
  (五)外汇投资;
  (六)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投资,应限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投资渠道。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开办外汇业务:
  (一)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具有外汇局确认资格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开办外汇业务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的,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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