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售汇范围的国外贷款、捐赠、援助、补偿贸易、租赁贸易、易货贸易等方式进口的,不发放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证明付汇联,由进口(发证)管理机关留存。
第十二条 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限需继续签订合同的,需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进口手续,同时交回原进口证明。
第十三条 各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跟踪进口商品的订货、到港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进口证明发证情况上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第十四条 重要工业品的进口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以及成品油进口经营管理等按外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进口管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对印章和登记证明的使用、保管。进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11月10日实施。
附件:一、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税号目录
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四、《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式样
五、“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专用章”印模式样、“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印模式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附件一: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税号目录
一、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27101120 石脑油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份
27101911 航空煤油
27101912 灯用煤油
27101921 轻柴油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27101929.10 蜡油,350摄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小于20%,550摄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小于80%
27101929.20 重柴油
27101929.90 其它柴油及燃料油
二、汽车轮胎
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 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 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非子午线轮胎)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出口许可证件服务中心
2.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4.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9.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12.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15.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6.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7.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