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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售汇范围的国外贷款、捐赠、援助、补偿贸易、租赁贸易、易货贸易等方式进口的,不发放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证明付汇联,由进口(发证)管理机关留存。
  第十二条 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限需继续签订合同的,需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进口手续,同时交回原进口证明。
  第十三条 各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跟踪进口商品的订货、到港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进口证明发证情况上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第十四条 重要工业品的进口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以及成品油进口经营管理等按外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进口管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对印章和登记证明的使用、保管。进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11月10日实施。
  附件:一、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税号目录
     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四、《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式样
     五、“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专用章”印模式样、“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印模式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附件一: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税号目录




  一、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27101120   石脑油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份
  27101911   航空煤油
  27101912   灯用煤油
  27101921   轻柴油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27101929.10  蜡油,350摄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小于20%,550摄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小于80%
  27101929.20  重柴油
  27101929.90  其它柴油及燃料油
  二、汽车轮胎
  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 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 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非子午线轮胎)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出口许可证件服务中心
  2.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4.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9.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12.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15.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6.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7.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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