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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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末 资 产 负 债(万元)│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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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流动负│长期负│负债│ ┃
┃合计│债小计│债小计│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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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所有│ ┃
┃ │ │ │ │者权│ ┃
┃ │ │ │ │益合│ ┃
┃ │ │ │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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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实收│国家│集体│法人│个人│港澳台│外商┃
┃ │ │ │ │ │资本│资本│资本│资本│资本│资本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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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4 │ 15 │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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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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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 益 及 分 配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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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程│工程结│工程│其他│其他│ │ ┃
┃结算│结算│算税金│结算│业务│业务│ │ ┃
┃收入│成本│及附加│利润│收入│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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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管理│税金│财产保│劳动、│财务│利息┃
┃ │ │ │ │ │ │费用│ │险费 │待业保│费用│支出┃
┃ │ │ │ │ │ │ │ │ │障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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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26│ 27 │ 28│ 29│ 30│ 31│ 32│ 33 │ 34 │ 3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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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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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 益 及 分 配 (万 元)│ 工 资 福 利 费 (万 元) │ 补 充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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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总额│ │ │ │ ┃
┃利润│(亏损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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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交│应付│本期应付│主营业务│本期应付│主营业务│期末拖欠│竣工┃
┃ │ │所得│利润│工资总额│应付工资│福利费总│应付福利│工程款(│拖欠┃
┃ │ │税 │ │ │总额 │额 │费总额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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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38 │ 39│ 40│ 41 │ 42 │ 43 │ 44 │ 45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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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2.调查范围是辖区内资质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3.报送时间为12月10日前。报送方式为软盘、文字报表或电子邮件。
三、填表说明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
1、法人单位代码和名称: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上的代码和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全称填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职务: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及其职务填写。
3、企业资质证书编号:按企业资质证书上的编号填写。
4、企业地址:按企业本部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5、通讯号码:按企业单位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和EMAIL地址填写。
6、开业时间:按有关部门批准开业(成立)的时间填写。企业一般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按最早开业年月填写。
7、行业类别: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建筑业部门中的三类类别,填写到小类,即四位小类码。
8、企业施工地:指本企业总部是否就在本地;“1是”是指本地企业,“2否”是指外来本地的企业;
9、登记注册类型: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性质填写。
10、企业资质等级:指建设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定的企业资质等级。按2001年标准的等级填写。
二、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1、签定的合同额:是企业与业务发包方(包括业主与总承包单位)签定的合同额,是建筑业企业承接建筑任务的法律依据。
2、上期结转合同额:是指上期没有完成的,需要在本期内继续完成的合同额。
3、本期新签定的合同额:是指企业与业务发包方本期新签定的合同额。
4、与业主直接签定:是指企业与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额。
按承建工程类型、结构分:指合同的工程属性,按此分类分别填写。
平衡式:02=01;03=01;04=03;04=05+……+12=13+14+15;
5、按工程类别分中指标解释参照《调查表二》的指标解释。
6、政府投资:是指国家或地方预算拨款为建筑工程的投资。
7、民间投资:是指国内民间团体和个人为建筑工程的投资。
8、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是指外国商人和港、澳、台胞或商人为建造工程的投资。
9、本期完成的合同结算额:是企业在本期内已完成了合同中的全部承包内容,不管其何时签定的,已将合同全额结算,并取得发包方的认可的全部总额。
10、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
(1)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2)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作为建筑业统计基层填报单位填报国家制定的各种统计报表。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平均人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