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
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8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
三十二条
规定,依据该条例处罚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