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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
 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8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条例处罚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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