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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失效]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意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保健室、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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