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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
 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0]第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针对当前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夸大现象突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以及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6月下旬开始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系统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集中整治的目的和意义
  今年以来,广大群众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反映非常强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一直十分重视,多次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但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现象仍然比较严重,集中表现在:一是广告内容虚假夸大;二是以人物传记、专题报道等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四是超出审查批准或者出证的范围发布广告,尤其是医疗广告违法宣传药品问题突出,未按格式化要求发布广告。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严重扰乱广告市场秩序,直接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必须下大决心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集中整治。
  各级广告监管机关要把这次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与正在开展的“两整顿”活动结合起来,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集中整治促进广告监管职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集中整治的内容
  (一)进一步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要监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格式化内容要求发布医疗广告;对未实行医疗广告格式化的媒体,自7月15日起暂停发布医疗广告。
  (二)严格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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