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的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该商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广告。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通过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发布性病医疗广告。
三、关于集中整治活动的几点要求
(一)深入宣传广告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广告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开展一次广告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动态追踪宣传报道,并选择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典型违法广告,向社会公布,震慑违法分子,扩大教育面。
(二)强化执法力度,树立广告监管机关执法权威。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要责令其停止发布;对违法现象比较集中、具有共性的违法广告,要采取集中行政告诫的方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对屡禁不止,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影响面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广告,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并责令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更正,对违法发布的印刷品广告,要依照《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各地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和行动方案,并做好执法办案的督促、指导及跨地区办案的协调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的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坚持标本兼治,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各地要以此次集中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和广告审查员制度等基础建设工作。做好与卫生、宣传、出版、广电、药品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经营行为的管理,杜绝违法广告产生的源头。
各地请将行动方案在7月10日之前,典型案例(2个)在8月31日之前,集中整治的综合情况在9月30日之前,分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对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大要案的查处情况,重大事件及政策界限不清等问题,要随时报告。
附件: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