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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完善场所管理机制,落实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力度,切实履行职责。要加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场所管理人员要定期轮岗交流。二是明确规定娱乐服务场所营业时间。歌舞娱乐场所、桑拿洗浴按摩场所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录像放映场所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对超过限定时间继续营业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服从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是严格按规定核定歌舞娱乐场所的硬件设施和服务人员数量。专项行动后保留的歌舞娱乐场所,硬件设施必须符合规定,且不允许装置可调式灯光;不得跳脱衣舞、熄灯舞。每个包厢、包间内只准许配备1名服务员。开放式歌厅、舞厅的服务人员数量应根据场所核定的接待人员数量的10%进行核定,各地可根据此标准,制订本地的标准,但不得超越此标准。四是严肃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对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五是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派驻保安员。各地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人员必须清退私自招聘和未经公安机关培训、未取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的保安从业人员。保安服务公司派驻娱乐服务场所的保安员,要定期轮岗,同一保安员不得在一个场所连续工作一年。六是娱乐、服务场所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要保证场所安全通道的畅通,消防设施齐备有效。
  此次专项行动中,经重新审核合格的娱乐、服务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审验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业、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因违法、违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服务场所,其经营者不得再从事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
  (三)严厉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案件。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或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贩毒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卖淫嫖娼的,要加大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力度;凡是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一律按“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查处,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存在淫秽色情表演、敲诈勒索顾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除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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