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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档发[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经贸委、计委:
  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现发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 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 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 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 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 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 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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