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是指按规定直接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博士点研究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支出。具体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学术会议、差旅费;业务资料、论文印刷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支出,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5%。
5.公共设施费: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公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水、电、气、场地等费用。公共设施费最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当年拨款额度的5%,且不得超前提取、重复提取。
课题资助经费预算一经审批,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课题按规定考核验收后,其结余经费用于学校补助科研发展,课题负责人可优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博士点基金办公室、课题负责人、课题依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开支费用。
第二十六条 博士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博士点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经费拨款和决算
第二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按年度按课题一次核定,分三年拨款,第一次拨款按当年批准课题总经费的50%核拨,一般在批准年度的9月以前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拨款原则上按25%核拨。
第二十九条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有关制度和规定向博士点基金办公室报送本学校的年度博士点基金决算表。
第三十条 课题的决算验收应当与其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