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是否属于
“专营物资”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0]第30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化肥是否属于“专营物资”问题的请示》(苏工商法[2000]33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文件,拓宽了化肥流通渠道,突出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化肥市场的依据性文件。据此,化肥属于国家需要管理的重要商品。化肥经营应按国发[1998]39号文件的要求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