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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省、市、自治区厅、局长报国务院备案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省、市、自治区厅、局长报国务院备案的通知
 (1983年1月6日)


  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现将省、市、自治区厅、局长报国务院备案的手续通知如下:
  一、经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任免的厅、局长名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备案。
  二、报国务院备案的厅、局长名单,应附送每人一份干部任免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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